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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时间:2009-09-16 17:35来源:省联社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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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贷款。其特点是期限灵活,能够满足借款人临时性、短期和中期流动资金的需求。

 

  1、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贷款种类

 

  (1)按期限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

 

  临时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

 

  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2)按照贷款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3、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适度浮动。

 

  4、业务流程

 

  (1)客户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主要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贷款证卡;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及上个月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公司合同或章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信贷业务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担保人相关材料;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县联社客户部门进行贷前调查、信用评级及授信,并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3)县联社审查部门按农村信用社授信流程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4)经审批批准后,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

 

  (5)落实担保。进一步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并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信用社等手续。


  (6)放款操作。办妥发放贷款的有关手续后,信贷人员填写借款借据,与借款人一并到会计柜台办理借款结算手续。
 

  注:具体业务以当地县联社规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属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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