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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

时间:2009-09-16 17:41来源:省联社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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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贷款系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等房屋购建项目建设的贷款。

 

  1、贷款对象

 

  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贷款条件

 

  1)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办理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2)具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了年检手续。原则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在三级(含)以上。

 

  3)资信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4)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5)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

 

  6)《可行性报告》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

 

  7)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8)持有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开)工许可证》。对已开始销、预售的项目,还需提供有效的《销(预)售许可证》;

 

  9)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0)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11)抵押物合法有效;


 
  12)委托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13)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3、贷款期限

 

  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一般确定为1—3年(含)。

 

  4、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适度浮动。


 
  5、申请贷款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营业执照;

 

  2)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3)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4)借款人贷款卡;

 

  5)借款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同意借款的决议;

 

  6)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7)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借款人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8)项目建议书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9)贷款项目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或土地划拨证明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已开始销、预售的,还需提供《销(预)售许可证》;

 

  10)项目资本金来源及落实的资料;

 

  11)保证人、抵押物、质物资料。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供抵押物保险单或同意投保的承诺函。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还要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设定抵押的文件;

 

  12)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和以往工作业绩材料;

 

  13)如为联合开发,则需提供联合开发合同(协议);

 

  14)项目租售方案及有效的收益分配协议

 

  6、贷款办理流程

 

  申请和受理→贷前调查、评级、授信→贷款审查、审批→办理保险→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注:具体业务以当地县联社规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属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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