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产品特色
贷款对象特定,用途特定,期限较长,有效满足农民林业生产的资金需求。
贷款对象及条件
贷款对象: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
借款人条件:
(1)自然人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
②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④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大于30%;
⑤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⑥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⑦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2)林业企业
①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相关证明;
②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④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大于30%;
⑤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⑥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指标符合农村信用社授信的要求;
⑦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⑧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⑨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⑩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林权抵押的范围
(1)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座落在县级联社辖区内,并必须具有《林权证》,且产权清晰无争议。
(2)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③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用权;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①生态公益林;
②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③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④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⑤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⑥国家无偿划拨的森林资源资产;
⑦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4)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5)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并且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及利率
贷款用途:造林、育林生产费用;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小型林业机具购置;与林业生产经营及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其它方面。
贷款额度:要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时间不超过八年。
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办法执行。
申请借款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借款人发生业务需求时,除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或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提供有关材料外,同时提交拟抵押林权的《林权证》。
客户办理指南
1、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
2、向农村信用社提交借款需要的材料;
3、填写借款申请书;
4、按约定接受贷前调查;
5、等待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
6、同意贷款后,到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7、面签借款借据,办理贷款资金支付。
操作流程
受理申请→贷前调查→审查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信贷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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