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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时间:2009-11-06 10:41来源:故城县联社 作者:康淑芸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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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年9月1日实施,随后又出台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05年1月31日开始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06】71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06年3月10日印发,毫无疑问,这些制度的施行,有效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遏制了账户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促进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执行这些《办法》、《细则》及《通知》的过程中也日渐暴露出了一些不适应性,需要结合账户实践尽快予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办法》中部分条款不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1、根据《办法》规定,除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外,其余结算账户均由商业银行自行开立后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我们在执行中一方面并不十分了解预算单位的范围,相关部门也没有进行过明确的说明,柜员受行业性质和知识面的限制无法准确的判断,增加了《办法》的执行难度,而人民银行对于此类账户的开立情况也无法时时监控。这种情况在《细则》和《通知》中也未作补充说明。

  2、账户年检工作要求不具体,造成工作重复,浪费人力物力。

  在账户年检工作中按照要求单位账户要全部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是开户单位要提供经年检合格的各类相关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对于一个因不同需要在基本账户之外开立一般账户的企业来说,意味着他每年要在一定的时间到这几家银行或信用社办理一个同样而又没有实际意义的事情;对于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来说,按照现在账户年检工作要求也要年检,但这些事业单位在开立单位账户时提供的是该机构设立的政府批文或其他文件,这些文件是长期有效的,那么对于这些账户进行年检时要求其提供年检资料也是毫无意义的。

  (二)《办法》中某些规定过于原则或刚性,使得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较难操作的问题。

  1、《办法》对账户资料的审核难度较大。《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保障存款人所提交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这项规定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责任和义务。目前存款人开户时出具的证明文件有很多种类,并且由不同的政府部门颁发,相关部门从未将识别证明文件真伪的技术告知银行,而现在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不能通过联网等手段随时向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查询验证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我们自身也没有鉴别证明文件真实性的能力。所以,操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承担了很大的责任和压力,也容易出现风险。

  2、对账户生效日及账户期限限制名存实亡,不利于结算需要。《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对客户的了解并非在开户后3日内,一方面缺乏进行客户调查核实的方法和途径,3日制度形同虚设,反而因开户时间拖延过长知识开户单位不能及时、方便的使用结算账户。《办法》规定临时账户有效期为二年,在实际中特别是对于支付工程款,现实中公司拖欠比较严重,支付给个人或其他单位材料款、劳务费、运费等几乎都不能够一次结清,有的拖欠长达几年,如果在有效期到期后强行要求销户再重新开户,客户如不能提供开户资料,银行往往处于被动的状态,影响其业务的开展。

  (三)随着金融经济的不断发展,《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改进。

  1、一般存款账户开立管理有待加强。《办法》规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再为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而在实际业务办理中部分客户为了管理资金方便,要求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没有数量和金额的限制,某些中小商业银行出于竞争的需要,置制度的规定于不顾,允许为这些有特殊要求的客户开立账户,因此,一些存款人便利用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逃税、逃债、逃贷,不利于稳定我国的经济秩序。

  2、各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有待加强。自《办法》出台后,相关规定执行必须依靠全社会各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完成,但因《办法》的约束机制未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故各项工作配合不理想。

  二、加强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几点建议

  1、加强制度执行管理,加大银行违规操作的惩处力度。人民银行应对银行制度执行情况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的违规操作行为决不姑息迁就,消除金融经营中的个别现象,保证客户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

  2、建议对账户年检制度进行细化修改,取消一般账户和事业单位账户的年检要求,取消没有特殊要求的行政单位基本账户和专用账户的年检要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3、建立风险评价体系。在每个新金融业务品种开办前,要对其开办后给账户管理带来的冲击做出客观的风险评价,按照评价结果提前做出反映或开办许可。

  4、适当延长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期限。建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在制度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现时开立临时存款单位的实际结算期限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期限上应作适当的延长,原则上其使用期限为三年。若遇工程延期和结算滞后因素,还可由存款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相应的展期申请,展期一般控制在原使用期限的一半。展期期限不含在原使用期限计算之内,切实满足临时经营活动和工程建设的结算需要。

  5、建议在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跨行结算系统的前提下,限制一般账户的结算功能,一般账户资金只对应基本账户转出或用于转出还贷等,强化基本账户的作用,便于对企业资金的管理和监控。

  6、加强部门合作,保持金融秩序稳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做好行政管理与业务服务,促进账户管理水平的提高,以保障对开户单位资金的管理与监控,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7、商业银行要自身提高认识,严格只想各项规定、制度,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该要求操作人员尽心尽责,认真仔细做好对开户资料的核查,尽量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与人民银行的沟通,遇到问题,多向人民银行请示,以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此外,商业银行应组织会计人员对有关规定进行深入学习,只有会计人员对《办法》理解透彻了,才能知道客户办理业务。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不断完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使之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才能保障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稳定,社会和谐;才能促使银行能为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中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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