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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时间:2008-04-01 19:07来源:省联社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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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贷款的清偿与保全


  第十九条 到期贷款的催收和追索


  贷款到期后应及时催收与追偿,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短期贷款到期前30、15、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90、30、15、7天,应分次向借款人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农户贷款可采取口头、电话、文本灵活结合的方式进行催收,具体采取那种方式,视实际情况而定。保证贷款应通知担保人协助催收。
 

  (二)贷款到期(含分次还款中的每一次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在逾期7日内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向抵、质押贷款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或《处置质押物通知书》,对贷款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要进行如下处理:


  1、采取质押形式担保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处理其质物,清偿贷款,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如特殊情况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自行处理质物,可与出质人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采取抵押形式担保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置其抵押物,协商不成的,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


  3、采取保证形式担保的,不具备展期条件的,要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三)实行分期还款的,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未还本付息的,应立即向借款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


  (四)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置抵(质)押物、向担保人行使追索权或向财产法定继承人追索。


  第二十条 信用社贷款原则上采用货币方式进行清收,对以非货币方式清偿贷款的,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人民银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的清收、保全、管理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档案资料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①农户经济档案;


  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复印件)。


  (2)农户联保贷款


  ①农户经济档案;


  ②联保借款申请书;


  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联保担保合同。
 

  (3)其他种类贷款


  ①企业(个人)借款申请书;


  ②贷款调查报告;


  ③借款人证、照、章程及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借款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董事会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文件等);


  ④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


  ⑤借款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企业借款人);


  ⑥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项目贷款);


  ⑦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2、贷款管理资料


  (1)展期还款申请书;


  (2)借款展期协议;


  (3)到(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


  (4)贷后检查材料;


  (5)借款诉讼文书。


  3、特定档案资料。对不同方式的贷款还应具备以下内容:


  (1)保证担保贷款


  ①保证人证、照、章程及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保证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董事会同意提供保证的担保意向书等);


  ②担保人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③其他文件资料。


  (2)抵押担保贷款


  ①各类权利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②各类他项权利证书原件(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设备他项权利证书);


  ③资产评估报告书;


  ④抵(质)押物清单;


  ⑤保险单复印件;


  ⑥其他文件资料。


  (3)质押担保贷款


  ①动产评估报告书;


  ②动产保险单复印件;


  ③动产抵押他项权利证书;


  ④抵(质)押物清单;


  ⑤质押物冻结止付手续复印件;


  ⑥其他文件资料。


  (二)贷款重要证件(原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权利证书;


  2、各类他项权利证书;


  3、质物止付手续;


  4、抵押物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 贷款档案管理基本原则


  (一)档案管理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将档案复制、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泄漏机密;


  (二)有关部门(人)借阅信贷档案查询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借阅登记。


  第二十四条 贷款档案管理基本要求


  (一)贷款档案管理职责。贷款档案由信贷部门内勤人员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然后,分别由信贷、会计、出纳等部门管理。对重要原件务必严格、妥善保管。


  (二)贷款原始资料管理。分类建档,按户编号,逐页编码,填制目录,按年装订成册。


  1、常规资料管理


  (1)文字资料。文件、总结、分析,贷款处理资料等要分类保管,按年装订成册;


  (2)数据资料。逐月整理,按年分类装订成册。


  2、贷款资料管理


  (1)农户经济档案和小额信用贷款档案要按户建立,按村、庄、屯归档;


  (2)农户联保贷款档案要按联保小组建立,按村、庄、屯归档;


  (3)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联保贷款档案,要按联保小组建立,按贷款发生先后时间归档;


  (4)其它贷款档案管理,要按贷款发生先后时间逐笔按 户建档,分贷款种类归档管理。


  3、贷款重要证件管理


  贷款重要证件管理人员(出纳员或专管人员),在接到信贷员交来的贷款抵、质物(品)重要证件后,填制代保管凭证,按户装袋封存,专柜入库保管。


  (三)贷款资料管理标准


  1、贷款档案资料要分别立卷,分类装订,专人专柜保管,随时补充;


  2、必备的贷款资料(贷款合同、借据等)要按统一设计的文本表格填制,做到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3、贷款档案资料的内容要齐全,对另行管理的贷款重要证件,要以复印件的形式在档案中全部体现。


  (四)贷款档案移交制度


  贷款档案资料和重要证件移交时,管理人员要及时、完整登记,交接双方要签字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档案资料要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操作实施细则,并上报一级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的规程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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